楼主 pk9999 2009-06-25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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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虽然事情过去了,旧文翻翻也很有意思。文章都是随便能找到的,有关人士不必神经过敏。

2楼 pk9999 2009-06-25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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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巴东公安即法院

    关于引起公众强烈关注的巴东县邓玉娇案,除了转载过何三畏先生对于该县公安局的质疑文章外,我在博唠阁里没有发表过其他言论。主要的原因是,自己并非刑法专家,又没有机会近距离了解有关事实情况,贸然议论,难免隔靴搔痒之讥。

    不过,正如公众已经广泛质疑、何三畏以及萧瀚诸先生明确批评的那样,巴东县公安局在本案中所作所为的确是相当出格的。通过该局局长杨立勇先生回答记者问以及相关公告,我们可以看出,作为该案的一个侦查部门,巴东县公安局似乎在不停地为两位强迫邓玉娇提供“特殊服务”的人进行开脱。它的预设立场很明确,那就是黄德智、邓贵大对于邓玉娇并没有性的要求,邓玉娇拔刀相向的行为属于过度反应,或者刑法所谓“防卫过当”。正如该局的公告所说(新华网5月31日报道):

    公安机关经深入侦查,全面收集证据,认为邓玉娇在遭受到黄德智、邓贵大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将邓贵大刺死、黄德智刺伤,其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言之凿凿的说法掩盖不了显而易见的问题。两位大老爷们洗浴,自己洗就算了,强迫一个姑娘“陪其洗浴”,那是什么意思?只是让姑娘在一旁递肥皂、端茶水么?或者仅仅是一块儿洗纯粹浴,与性无干?什么时候巴东县也有扶桑国里男女合浴的习俗?所谓“拉扯推搡”也含糊得很,假如把人家的裤子都拉扯下来,所表达的是否还只是与性无涉的要求?如果站在邓玉娇的角度,两个醉醺醺的男人,把她往沙发上不断地推搡按倒,又拿出厚厚的一叠百元大钞搧击她,当然会想到假如不从,下一步会发生怎样的情况。我们承认也许这里有某种“信息不对称”的可能,也就是说,两个男人心中真实的要求跟21岁的女孩的判断有出入,但是,邓玉娇的判断(也是法律上应取的判断)只能从一个受到巨大威胁的女孩的角度作出,事后黄德智的说辞不能作为依据。特别要强调,强奸犯罪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那种认为直到实质性动作开始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说法是荒唐的,那无疑是排除了对杀人罪正当防卫的可能——你只有死了才能正当防卫,因为刀架在脖子上也未必一定要杀你嘛!

    其实,严格地从法律程序上说,侦查部门说什么并不重要,甚至它袒护某一方也无需过度担忧,因为最终的罪与非罪、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是由法院确定的(刑诉法第十二条)。但是,想到巴东县公安局局长的身份,我们突然有些不寒而栗:杨立勇先生不只是侦查部门的首长,他同时又是县委常委,又是政法委书记,这意味着公安局局长同时也是法院、检察院的领导。依据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法官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也必须站在中立的立场,那就是说与控辩双方保持等距离。可是,现在的情况是,法院是在侦查部门首长领导之下的一个机构,如此一来,我们还能够指望巴东县法院作出跟公安部门不一样的结论?不,巴东县公安局就是巴东县法院,当然,也是巴东县检察院!

    写到这里,又在网上看到这样一则消息:
    6月3日,巴东县政协主席林廷芳主持召开第三十二次主席会议,通报“5·10”案件的处理情况,会上通报了县委常委会关于“邓玉娇案”的会议纪要,会议认为省州公安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5·10”案件的处置得当,定性准确,顺民心,合民意,与会人员对案件的处置表示赞成和拥护(6月6日恩施新闻网)。

    我猜想,巴东县法院现在正在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县委常委会的会议纪要吧。想到受尽凌辱又要遭受牢狱之灾的邓玉娇,面对如此司法制度,我们现在终于理解,为什么夏霖律师要哭泣!

    律师有泪不轻弹,除非正义无望时。哭吧,夏霖,哭出来,至少自己心里好受些…… 

    2009年6月13日凌晨醒来,悲中写就

3楼 pk9999 2009-06-25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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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就强//奸发生学与高一飞教授商榷

    去年,因为高一飞教授公开赞成“三个至上”,以及对司法改革的方向提出不少与官方契合的观点,我曾经跟他有过很直率的商榷。当然,结果看起来是谁也说服不了谁。邓玉娇案曝出之后,高教授又发表了一些惊人之语,不只是与这个事件引发的民意完全相反对,其间的逻辑以及对情理的理解可以说错得离谱。因为他是一名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专家,所发表看法也许会对于司法部门发生某种直接的作用,事关几个当事人尤其是弱女子邓玉娇在法律上的命运,加上审理在即,自己不得不重作冯妇,与他商榷。

    警方关于本案的侦查结论发表于5月31日,第三天,高一飞教授就发表了题为“公安机关对邓玉娇案的定性符合法理和情理”的文章,其中关于事发时邓贵大、黄德智究竟向邓玉娇提出了怎样的要求,为什么会导致邓玉娇拼死反抗,高一飞教授在没有看到具体证据的情况下,作出了这样的推理:

    有人提出当时邓贵大等人是正在进行强迫卖//淫或者强//奸还没有成功的情况下遭到邓玉娇反抗而至【致】人死伤的。但是,这样的说法违背了人之常情:第一,在洗浴场所,整体上是公众场所,如果要强奸或者强迫卖//淫,被强制者都可以反抗、呼喊,根本就不可能实现。第二,即使强制者人多力大,使反抗、呼喊没有任何意义,也会受到报警,不符合犯罪后希望不被发现的心理特征。第三,有人提到强制洗浴就是强迫卖//淫,因为潜规则下,异性洗浴就是卖//淫,这个说法存在的问题是:法律对潜规则没有办法,法律需要证据,何况“异性洗浴就是卖//淫”并不是一个普遍适用的结论。

    所以,对邓玉娇和邓贵大都【的】公平的中立、理性的推断是:在邓贵大等人在强制要求邓玉娇洗浴被拒绝之后,自己扭曲的尊严观和人生观的支配之下,感觉到自己的“尊严”受到了损害,对邓玉娇进行“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目的都是想挽回自己被邓玉娇拒绝时被损害的面子,这种行为的性质是严重的侮辱。而性格刚烈的邓玉娇不愿意忍受这种屈辱,奋起反抗,致人死伤。所以,即使先前存在过要求强制洗浴的行为,但后面的“拉扯推搡、言词侮辱”也不是要求强制洗浴手段,而是侮辱的方式,拉扯推搡的目的已经不是把邓玉娇拉回去搞异性洗浴了。对这种严重的侮辱,可以进行防卫,但不能是至人死伤的方式,否则就是过度了。公安机关侦查结论对事实的认定是符合常理常情的。

    (http://blog.ifeng.com/article/2755277.html) 

    遗憾的是,这里根据所谓“人之常情”对事实真相的“公平的中立、理性的推断”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我们且看高一飞教授排除强//奸或强迫卖//淫的依据。第一,因为洗浴中心是公共场所,若要强//奸,则被害人会反抗、呼喊,于是就不能得逞。高教授啊,难道你不知道这洗浴中心是个怎样类型的公共场所?连央视5月23日《新闻周刊》都报道,那雄风宾馆因为“涉嫌色//情服务,经理已被依法传唤”( http://news.qq.com/a/20090523/000835.htm)。既然这里有色情服务,就不排除两个喝醉了酒的男人把在“水疗室”里洗衣服的KTV服务员误认为是可以提供色情服务的人员,进而强迫提供性服务的可能。退一万步,稍微了解一点犯罪史的人,都会知道强//奸犯罪有时候会发生在多么不可思议的地方。就在上一个月,不少媒体还报道过今年3月15日发生在北京市大兴区一所高中里的案件,在中学教室里,三名未满18岁的男生将其他学生驱赶出去,其中两个学生公然把一个女生强//奸。教室算是公共场所吧,而且是教书育人的公共场所!被害人一喊就不成?三个大老爷们,你一个小丫头,你喊谁去? 

    高教授的第二条理由更荒唐:即便喊叫没用,被害人事后会报警,因而“不符合犯罪后希望不被发现的心理特征”!我的天,只要想到有人报警,意图强//奸者就会不强//奸,那天底下就不会有故意犯罪了。况且几个醉汉来到的本来就是一个提供色情服务的场所,一方出钱,一方出卖肉体,那是这个最古老行业天经地义的规则。嫖客心中,妓院里哪里有强//奸这回事?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本来就不认为是犯罪,哪里会有对报警的担心和所谓“犯罪后不希望被发现的心理特征”?我要你提供“特殊服务”,你不干,无非是想多要钱。于是我拿出四千块,你还不知趣,于是就霸王硬上弓……高教授,难道这种情况不可能发生?

    至于第三条,高教授努力将“异姓洗浴服务”说成是洗纯粹浴,而非行男女欲,这恐怕需要证据。如果央视所报道、有关部门已证实雄风宾馆洗浴中心提供色情服务不是一条假消息,那么高教授就难以把雄风宾馆从异姓洗浴等于色情服务的惯例中洗脱出来。看看电视画面里的号称“水疗室”中的摆设,一边是木制浴桶,一边有一张床,三男一女在这里洗浴,女的只是跟男人们一起洗,男人们也只管自己洗呀,洗呀,谈笑风生,家事国事,就是不涉及性事——你骗鬼去吧!

    我跟高教授是校友,尽管相互之间有不少观点很不相同,但是看到网上那么多的对他的攻击谩骂,自己心中也不是滋味。说实话,这一次我真的无法从“常理常情”去解释他为什么要写这样的文章,而且其中那么多显而易见的硬伤。那突破了一个学者发言应当遵循的逻辑底限。“太年轻,太简单,有些时候很幼稚。”可是,他的年龄也不算轻了,如此简单和幼稚,真有些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我很希望高教授能够给出些解释。
    
    2009年6月14日 石河子

4楼 pk9999 2009-06-25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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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邓玉娇案会不会是一个假案?

    我们在写作时会忽然想不到一些事理。昨天,我在与高一飞教授商榷的文章里,提出了关于邓玉娇案的一种可能性:

    ……况且几个醉汉来到的本来就是一个提供色情服务的场所,一方出钱,一方出卖肉体,那是这个最古老行业天经地义的规则。嫖客心中,妓院里哪里有强//奸这回事?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本来就不认为是犯罪,哪里会有对报警的担心和所谓“犯罪后不希望被发现的心理特征”?我要你提供“特殊服务”,你不干,无非是想多要钱。于是我拿出四千块,你还不知趣,于是就霸王硬上弓……高教授,难道这种情况不可能发生?

    写到这里,我居然没有看到隐含着的一个结果,那就是,假如被邓玉娇杀死的邓贵大以及受伤的黄德智的行为是强行与邓玉娇发生性//关//系,那么这里就不存在一个独立的邓玉娇案!因为首先发生的是一个强//奸(未遂)案件,之所以未遂是因为实施强//奸的人遭遇到强有力的反抗。邓玉娇的反抗乃是由一个先在的犯罪所引起的。这样,顺理成章的处理方式是,首先拘留或逮捕涉嫌强//奸犯罪的黄德智,查清相关事实真相。如果预审结果表明,黄德智与邓贵大的确是因为试图强//奸邓玉娇而遭遇反抗,那么检察院要提起的就应该是一起强//奸案的公诉,而邓玉娇的行为究竟如何定性,则应有法院根据审理强//奸案的结果加以确定。 

    但是,现在的情况却是,前面的一个案件消失了。单摆浮搁地来了个邓玉娇案。仿佛我们说抗战,前面没有日本侵华的行为,却毫无缘由地来了个中国的抗日战争。巴东县公安局这案件办得实在是蹊跷。5月10日案发,直到29日经过巴东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开除黄德智党籍后,县公安局才“因黄德智的不法侵害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已对其予以治安拘留。”看起来,巴东县有关部门早已将最终认定强//奸罪以及与之相对应的正当防卫的任何可能性封杀殆尽了。

    今天的《广州日报》记者发自巴东县的报道说,“据知情人介绍,对邓玉娇的精神病鉴定也有了结果,鉴定结论显示:邓玉娇具有心智障碍,但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是啊,这姑娘有“心智障碍”,错把好意当歹意。不知道这是什么机构作出的鉴定,多么奇妙的“心智障碍”,它足以让邓玉娇发生认知错误,却又不像精神病那样能够不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又让黄德智们得以解脱。一石三鸟,我们不得不佩服掌控者的高明。

    可是,所有这一切都要由法院作出最终判断啊。巴东县法院,巴东县人民法院,该你了!
    
    2009年6月15日

5楼 pk9999 2009-06-25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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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就“邓玉娇案”一审判决答记者问

    今年5月中在湖北巴东县一家洗浴娱乐场所发生的“邓玉娇刺官案”引起了中国网民的强烈关注,有人甚至称邓玉娇是新时代的“烈女”,为了保卫自己的尊严,展示了正义和勇气等等。中国不少法学和社会学专家也参与了有关"邓玉娇案"的讨论。6月16日,巴东一家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邓玉娇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是防卫过度,不过免除了对她的一切刑事惩罚。德///国///之///声记者就“邓玉娇案”电话采访了北大///法学院教授,目前正在新疆石河子大学任教的贺卫方。

    德国之声:贺卫方教授,首先感谢您接受德国之声的采访。5月中在湖北巴东县一家娱乐场所发生了一起邓玉娇刺官案,在当时引起了中国网民的极大关注和热烈讨论。有人甚至称邓玉娇为新时代的烈女。6月16日,巴东的一家法院对这件案子进行了一审判决,认为邓玉娇属于正当防卫,但是防卫过度,不过免除对她的一切惩罚。您如何评价这个判决?

    贺卫方:总体来说,这个判决比我预料的要好一些。当然他维持了对邓玉娇有罪的判定,同时又考虑到了她是一个有限制责任能力的人,也有自首的情节,所以不再对她进行刑事的处罚。我原来预计可能会判她两年有期徒刑,但是缓刑。不过最后的结果是邓玉娇现在已经恢复自由了。当然,如果完全按照法律来讲,这并不是一个完全正当的判决。但我们可以说,这是一个打了折的正义。

    德国之声:您为什么说,这不是一个完全正义的判决,而是打了折呢? 

    贺卫方:按照刑法的规定,如果一个女性遭到强//奸这样一种犯罪行为的时候,她的防卫权利是无限的防卫权。那么问题的关键在于,当时在那样的一个洗浴场所,邓玉娇所面临的这几个男子,他们究竟要做什么。从不同的信息途径了解到的情况,在我看来,他们似乎表现出要强//奸邓玉娇的意图。所以说,如果法庭能够通过一种严格的证据审查,如果——我想强调一下如果——如果三个人的确是当时构成了要对邓玉娇进行强//奸的这样一种非常明显的场景,或者从一个女性的角度,邓玉娇在那种场景下,比如说她的裤子被别人扒下来了,别人把她按倒在沙发上,那么邓玉娇就可能从她的那个角度来采取法律认同的正当防卫的措施,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实际上邓玉娇会杀人是因为前面这人的行为,那么前面这人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他们真的构成了一种明显的实施强//奸的场景,那么所谓“邓玉娇案”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案件。它是从属在黄德智、邓贵大这几人的强//奸行为基础之上。检察院该起诉的是他们的强//奸罪。邓玉娇的反抗是针对怎样的行为?如果是强//奸的话,邓玉娇的防卫就是正当防卫,不应当有任何形式的指控。当然也有可能当时法院的判决是说,当时那几个人只是想羞辱她,并不构成一种强//奸的行为。但是我们看到,法院对这个案件根本是缺少一种对前期行为的司法审查。所以总体来说,虽然这个判决让我感到有一点意外,觉得这是一件难得的结果,但是严格地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讲,还是不合理的。

    德国之声:您刚才提到黄和邓这两个人,这就是那两位客人,进入到娱乐场所,要求邓玉娇为他们提供所谓的特殊服务。这两人是当地招商办的官员。邓玉娇的这个案子之所以引起中国民众特别是网友的重大关注,也是因为这里面涉及到一个官民这样的冲突。您觉得,这个案子受关注程度如此之大,是否体现了中国官民的矛盾深化?

    贺卫方:是啊,在这样一个场所,发生了一个21岁的女孩儿用刀刺死刺伤官员的情况,的确本身会引发民众的一种关注。特别是在今天的这个网络时代。这个案件引发的网络许多议论及对官方的指责,的确是体现了政府公信力的丧失这样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我认为政府在处理这样一个案件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显而易见的问题,比如说先前对于这个案件的描述,与后来在记者招待会上的描述,发生了非常实质性的改变,这个改变的具体原因是什么,所做的解释是不大清楚的。比如说开始从北京来的两名被聘请的律师被无端的被解除了代理协议,而协议解除的宣布人,不是邓玉娇的家人,或是她本人,而是政府。政府去宣布说邓玉娇的母亲要解除这个代理协议。这事让人感觉很奇怪的,为什么政府在宣布,而不是邓的家人在宣布。然后整个处理过程中间,我们发现,公安局的局长本身兼任的是政//法//委的书记。而在我们现在这样一个政治制度下,一个地方的政//法//委书记实际也是法院和检察院的领导。所以这样的体制,让我们没办法知道,公安局作的这个结论,是否能够直接决定法院的判决。最后我们能够看出来,的确是决定了法院最后的结论。那法院不独立,不独立的司法又如何得到人民的一种信赖或者尊重呢?所以我认为,尽管一审作完判决,二审邓玉娇是否还要上诉,我们还不是特别清楚。但现在就处理的情况来看,我们还是感受到背后有一只手,在操控着所有这一切。我们下一步的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应该明确的朝向一个让政府更加公正,其所有决策更加透明,从而建立人民对政府的信赖这样的一个方向去进行。

    德国之声:那绝大多数网民,老百姓还是站在邓玉娇这一边的。包括中国最近几年发生的一系列的民间抗议事件,比较有影响力的比如说杨佳案和这一次的邓玉娇案。那么每一次这样的案子都是民间民情占舆论的上风,您觉得,如果这种事情继续进行下去,会不会对促进中国司法的公正性有一点益处呢?

    贺卫方:我认为是非常有益处的。所以我现在非常愿意看到网络这样一种发达的状况。其实中国现在已经发生了非常非常大的变化。并不是说你只看得到官方的一种说法,你就能理解中国现在的实际情况。我们现在这样的一个网络,尤其是中国的网络,比西方国家的网络更承担着这么一个巨大的责任,或者说更能发挥这么大的一个影响。是因为网络的确是能够让人们相对自由的去发表自己的一些看法。我认为这会产生一种很正面的作用,它能够推动公正司法制度的建立,推动更加透明的政府制度的建立。在某种程度上来讲,我们也可以说,这是民主建设的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当然有些时候也会产生一些问题,比方说有时候会对某些案件的判决造成负面的作用。就是说一味地仅仅是依据民意来判决案件当然是不公正的。因为法院判决案件要依照法律。但是某个案件看起来目前的法院在体制上没有获得应有的独立性,所以他们在决策的时候,有时候这种网络的发达会让他们多少有点瞻前顾后,有时候有点不知所措。这不是舆论本身的问题,这是一个应该建立一个更加独立的司法制度的问题。

     
    (采访者:德国之声记者谢菲)

 

6楼 pk9999 2009-06-25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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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举国关注之下,巴东县的这起案件终于一审落槌。难以计数的网络言论马上作出各种不同的评论。无论如何,这起发生在巴东县的案件及其审判已经成为显示这个时代特色的一个标本,也留下了许多对今后制度建设的启示。

    在进入网络时代的这些年间,通过网民的热议影响决策者,最终导致相对正面结果的案件有三起,第一起是2003年的孙志刚案,对于那位遭遇“史上最牛提款机”的许霆的审判是第二起,第三起就是巴东县的这一案件。“三大战役”中的网络民意都呈现出一边倒的趋势,即对于孙志刚、许霆和邓玉娇这些弱者的深切同情,对于公权力的满腹忧虑和普遍的不信任。网络言论仿佛是惊涛拍岸,卷起千堆雪。各种论坛上的“高楼”耸立、博客播客们的激情涌动,虚拟世界里的场景却令人感到真实而且巨大的压力。这种情况当然也引起不少人的担忧:在事实真相扑朔迷离的时候,带有明显倾向的网络民意是否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 

    但是,公众的激烈议论源于对政府的行为的缺乏信心,因此,怎样取得公众信赖也许是更值得反思的问题。假如在野三关这个偏远小镇的这起案件发生在前网络时代,事情就会化繁为简,本地公安局的结论就会成为当地媒体上的一小篇报道,当然,镇上以及县城里的人们会对于案件情节有些议论,街谈巷议,窃窃私语,过一段时间,一切都恢复“正常”,波澜不惊。然而,网络改变了这一切,困难在于,我们的政府还难以适应这样的改变。

    以往,为了不受外界干扰,侦查机关对于案件的处理往往采取一种不透明的方式。在巴东案件中也是如此。公安局向外界披露的信息既迟缓,又贫乏,而且还自相矛盾。其间还发生过驱赶记者的事件。邓玉娇最初的代理人夏霖、夏楠律师中间被解除代理关系,但是蹊跷的是,本该由邓玉娇或其母亲宣告的事情却是由政府来宣布。这种越俎代庖当然让人会让人怀疑是巴东县政府操纵的结果。假如公安局以及巴东县政府以更加公开透明的方式处理案件,欢迎媒体采访,每天都向记者通报案情进展,包括黄德智、邓贵大的身份以及家庭背景,某些事情让邓玉娇、黄德智这样的当事人直接面对记者,自由地回答提问,使得公众能够以一种更加信赖的心态获取信息,也许双方对于事实的描述仍然是各执一词,不过那毕竟是当事人本人在说,客观上也减轻了政府所承受的压力。

    一起刑事案件的处理包括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密切关联又相对独立的环节。法律规定三者之间既有配合、又要制约。在本案中,我们却只看到配合,看不到制约。例如,检察院对于侦查结论是否进行过严格审查,他们是否对于黄德智仅仅只是受到治安处罚而非刑事控诉提出异议,两位夏律师指称的某些关键证据受到毁损究竟是怎么回事……我们根本没有听到负有对侦查机关监督使命的检察院的任何独立声音。不仅如此,最后的审判环节也给人一种“按既定方针办”的印象。这样一起事实情况扑朔迷离的案件,审理、合议庭合议以及宣判加起来不过三个小时。几家经过严格筛选的官方媒体获准进入法庭旁听,在语焉不详的报道里,我们不知道律师除了作出无罪辩护之外,是否对于检方证据以及立场进行过有力的质疑,案件中的关键人物黄德智以及在案发现场的其他人是否到庭作证,是否受到律师和检察官的仔细盘问?那份称邓玉娇有“心境障碍”的鉴定结论在法律上究竟意味着什么?鉴定者是否出庭加以说明?尽管最终邓玉娇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判决结果却是与事先公安局的侦查结论若合符契,不免给人一种判决结果在审前已经确定之感。本来应该成为释疑解惑的最重要平台的庭审却没有发挥这样的功能,反而增加了疑问,这是令人遗憾的。

    执法与司法机关之外,我们还看得到其他机构走到前台。例如这样的一则报道:
    6月3日,巴东县政协主席林廷芳主持召开第三十二次主席会议,通报“5·10”案件的处理情况,会上通报了县委常委会关于“邓玉娇案”的会议纪要,会议认为省州公安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5·10”案件的处置得当,定性准确,顺民心,合民意,与会人员对案件的处置表示赞成和拥护(6月6日恩施新闻网)。 

    看来,在法院判决之前,关于该案如何处理,县委常委会已经专门开会,并作出会议纪要。政协主席会议也要进行讨论,并且认为公安部门“处置得当,定性准确,顺民心,合民意”,与会人员“表示赞成和拥护”。县委常委会居然研究具体个案,也许会议纪要不只是传达的政协,法院和检察院也不会例外。假如各机关都表示赞成和拥护,那么最后的审判还有什么悬念呢?在一起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案件处理中,采取这种与现代法治准则格格不入的方式且堂而皇之发表出来,又怎样树立国人以及国际社会对我国司法的基本信任?

     
    2009年6月17日

7楼 pk9999 2009-06-25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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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正龙拍虎 玉娇过当——巴东案件的九大疑点

   谁都看得出来,巴东县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面临着严峻的事实调查和确认的压力。在案发的那天夜里,野三关镇雄风宾馆里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怎样的行为导致邓玉娇如此激烈的反应?相关细节无疑是确定邓玉娇行为性质的关键要素。公安机关此前发布了案情通报,认定邓玉娇拒绝了邓贵大、黄德智等“陪其洗浴”的要求后,受到了后者的“拉扯推搡、言词侮辱”,于是不堪拉扯与侮辱的邓玉娇就持刀伤人了。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以及律师和检察官必须对于这中间的每一个细节加以辨析。其中至关重要的是以下几点: 

    第一,那天晚上到雄风宾馆来的究竟是几个人,他们的名字、具体身份和相互关系,他们酒后的精神状态,他们来这里的具体目的。律师以及检察官应当要求法庭将所有的人都传唤到庭,接受质询。

    第二,雄风宾馆所提供的所谓“异性洗浴服务”究竟是怎样性质的项目,这样的服务价格如何,公安部门以“涉嫌提供色情服务”而传唤经理是否属实?这里需要通过对于经理、宾馆从业人员甚至在这里接受过服务的人员的盘问、质证加以核实。

    第三,本来属于歌厅服务员的邓玉娇为什么会来到水疗室洗衣服?谁让她到这里来的,需要通过传唤具体人出庭作证加以核实。

    第四,邓贵大、黄德智要求邓玉娇“陪其洗浴”中间的“其”指代的是谁?是他们二位还是另有其人?当时的对话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因为现场还有其他人,例如从业人员唐芹等,律师和检察官除了询问黄德智和邓玉娇之外,还必须对于唐芹等所有在现场的人加以质询,以确认对话以及争执的具体内容,拉扯推搡的具体情景。

    第五,邓玉娇为什么会在背包里放一把水果刀?她是否有某种预感可能会遭到一些无理要求,因而常备以为防身之用?这种无理要求是什么?

    第六、死者邓贵大、伤者黄德智的伤口状况怎样?是否可以通过伤口来判断当时双方的身体姿势和动态?一个身体并不强壮的女子、一把水果刀,邓贵大何以毫无抵抗之力?是邓玉娇第一刀就刺在致命部位,还是他的姿势使得他无法迅速抵抗?

    第七,据邓玉娇母亲向记者透露,邓玉娇患有某种抑郁症,这种病症有何证据?过去有过怎样的治疗历史?病症对于患者的行为会产生怎样的影响?邓母以及与邓玉娇相熟的一些同事朋友应当在法庭上作为证人作证。

    第八,案发后有关机构对于邓玉娇进行了精神状况鉴定,结论是所谓“心境障碍(双向)”,那是何意?它与法律规定的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有怎样的异同?另外,邓玉娇杀人之后精神会产生怎样的变化?如果变化很大,那是否可以作为判断她手刃邓贵大时精神状态的科学依据?这些事项因为涉及医学科学,需要法庭邀请相关专家到庭作出判断。除了出具鉴定结论的专家外,最好还要有省外的有声望的专家参与庭审,以求客观。 

    第九,前期邓玉娇母亲聘请了来自北京的夏霖、夏楠律师作为辩护人,此后由政府出面宣布解除代理协议。两位夏律师曾会见处在羁押中的邓玉娇,出来后两人极度悲伤。他们与邓玉娇的谈话内容是什么?夏律师称邓玉娇的衣物被邓母洗过,邓母为什么要洗?还有,邓母解除原代理协议的原因究竟是什么?这需要质询邓玉娇、夏霖、夏楠以及政府有关人员。 

    令人大惑不解的是,一审时居然没有任何证人出庭,邓玉娇的代理律师以及本案检察官看起来也没有向法庭提出请求,传唤相关证人出庭,以便查清各个事实环节,还各方以公正。对于这样一起事实扑朔迷离的案件,两个多小时,合议庭就作出了判决。如此司法,我们怎样能够指望它成为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它本身就是掩盖事实真相、阻碍正义实现的机关。

    看来,我们在形容某个事件真相被人为遮蔽的成语“正龙拍虎”之后,又有了一个同义成语——“玉娇过当”。 

    200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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